向境外国家/地区提交账单:德国企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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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导言
  2. 德国企业在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 强制性基本信息
    2. 商品供应免增值税
    3. 服务供应免增值税
    4. 对方缴税程序
  3. 德国企业在向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 免税商品出口
    2. 向非欧盟国家/地区提供服务
  4. 德国公司向奥地利和瑞士开具账单的示例
  5. 德国企业在向境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有哪些文件和报告要求?
    1. 欧盟境内
    2. 欧盟境外
    3. 为什么文件很重要
  6. 向欧盟国家/地区和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 B2B 账单

2024 年,德国对外出口商品价值超过 1.5 万亿欧元。尽管同比略有下降,国际贸易仍是德国经济的关键支柱之一。但跨境销售的增加,也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多的行政和税务要求,例如开具账单。

本文提供了德国企业在向欧洲及其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应了解的关键法规概览。我们还提供有关适用文件和报告义务的信息,包括两张账单示例。

本文内容

  • 德国企业在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 德国企业在向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 德国公司向奥地利和瑞士开具账单的示例
  • 德国企业在向境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有哪些文件和报告要求?
  • 向欧盟国家/地区和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 B2B 账单

德国企业在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总部位于德国的公司,在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一些要点。尽管欧洲国内市场的交易流程已大幅简化,但跨境交易需要遵守特殊规则。尤其是在向境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增值税 (VAT) 是一个关键因素。不同的法规决定了是否必须申报增值税,或者交付是否可以免税。

强制性基本信息

为满足德国税务局的要求,向境外国家/地区和德国企业开具的账单必须包含《德国增值税法》 (UStG) 第 14 条中的强制性信息:

  •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司的全名及地址
  • 商品或服务接收人的全名及地址
  • 连续且唯一的账单编号
  • 账单日期
  • 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日期
  • 由税务局向供应公司发布的税号,或由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 (BZSt) 发布的增值税税号 (VAT ID)
  • 所供应商品的数量和类型,或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类型
  • 净额和总额
  • 适用税率和相应的税额,或者若适用免税情形,需注明免税依据

然而,某些类型的跨境交易需遵守特殊规定。

商品供应免增值税

德国公司可以作为免增值税交付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的企业交付货物。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6a 条,这称为共同体内供货。两家企业都必须持有增值税税号,且交付的商品必须从德国运往另一个国家/地区。如果德国企业满足并记录这些前提条件,则保证可免税。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开单公司只需在账单上注明净额即可。无需说明税率和总额。与总部位于德国的公司开具的账单不同,也必须注明接收公司的增值税税号。此外,还必须添加免税的书面说明(例如“免税共同体内供货”)。

服务供应免增值税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3a 条,当德国公司为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服务账单时,这被视为共同体内服务供应。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通常由服务接收方所在地决定。这项服务在客户所在国家/地区(而非德国)是应税的。因此,德国公司为该服务开具不含增值税的账单。根据对方缴税程序,接收公司需缴纳税款。

正如共同体内商品供应一样,共同体内服务供应要求相关企业总部设在不同的欧盟国家/地区,并且每个企业都必须持有增值税税号。由德国公司开具的账单只需包含净额即可。账单还必须附有书面说明,例如:“任何应缴税款均由接收方承担。”

对方缴税程序

对方缴税程序是共同体内商品和服务供应的基本原则。根据该程序,接收方(而非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司)需向其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因此,账单上只需说明净额。

该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增值税指令》第 196 条《德国增值税法》第 13b 条。该指令的目的是防止税务欺诈并减少跨境交易的行政要求。Stripe Invoicing 可以帮助向境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通过 Invoicing,您只需几次点击即可在线发送合规账单,并实现自动开单。如果您需要为定期计费和订阅管理提供支持,Stripe Billing 可以提供帮助。

德国企业在向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虽然共同体内的贸易由共同的税收法规规范,但向非欧盟国家/地区(也称为“第三国”)开具账单时适用不同的规则。非欧盟国家/地区是指所有不属于欧洲共同体 (EC) 领土的国家/地区。这意味着它们既不是欧盟成员国,也不是欧洲经济区 (EEA) 的成员国。这包括瑞士、美国、中国和巴西等国家/地区。某些地理上位于欧洲境内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在欧洲共同体领土内,也会被视为非欧盟国家/地区(例如安道尔、圣马力诺和梵蒂冈)。

增值税也是与第三国做交易时的关键因素。然而,适用的法规与欧洲国内市场不同。例如,第三国没有一体化的税收规则,因此德国企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需要遵守不同的要求。许多国家/地区(包括瑞士、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和新加坡)都采用对方缴税程序。德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在某些情况下,德国企业必须在非欧盟国家/地区注册税务,或雇佣财政代表在地方层面承担税务义务。因此,德国企业应仔细核查具体国家/地区要求。

免税商品出口

在某些条件下,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1a 款第 6 条的规定,德国向非欧盟国家/地区供应的商品可以被视为免税出口。如果交付的商品离开德国或欧盟关税同盟,并且通过相应的出口文件进行证明,就会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这些文件必须包括海关文件或海关当局的电子出口通知。

如果出口文件已妥善记录,德国企业可以开具免增值税的账单。相应的说明是强制性的,例如“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1a 款与第 6 条进行的免税出口供应”。

向非欧盟国家/地区提供服务

对于 B2B 服务,有必要检查履行地点。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3a (2) 条,履行地点是接收公司的总部。如果服务未在该处提供,履行地点为接收公司的营业场所。

如果履行地位于非欧盟国家/地区,该服务在德国境内是非应税的。这意味着德国公司开具的相应销售账单不含增值税。建议在账单上添加书面说明,例如,“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3a (2) 条——履行地在第三国,则为非应税。”如果非欧盟国家/地区设有对方缴税程序,德国企业还可以添加:“对方缴税——第三国的接收方需缴纳所有税款。”

德国公司向奥地利和瑞士开具账单的示例

当德国公司向奥地利另一家公司供应产品并开具账单时,这属于免税的共同体内供货。当德国公司向瑞士公司开具供应账单时,这属于出口供应。只要满足《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1a 款与第 6 条的前提条件,该供应即可免税。

账单 Elements

从德国向奥地利开具账单

从德国向瑞士开具账单

账单开具方

公司 A
Mustergasse 1
12345 Berlin
Germany
增值税税号:DE123456789

Unternehmen A
Mustergasse 1
12345 Berlin
Deutschland
增值税税号:DE123456789

账单接收方

公司 B
Beispielsstraße 2
1010 Vienna
Austria
增值税税号:ATU98765432

公司 C
Beispielsstraße 10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增值税税号:CHE-123.456.789 MWST

账单编号

99/2026

100/2026

账单日期

2026 年 8 月 1 日

2026 年 8 月 1 日

供应日期

2026 年 7 月

2026 年 7 月

供应日期

2026 年 7 月

2026 年 7 月

描述

产品 X 的交付

产品 Y 的交付

数量

1

1

小计

1000 欧元

1000 欧元

增值税 (0%)

0.00 欧元

0.00 欧元

总计(欧元)

1000

1000

税务说明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 第 4 条第 1 (b) 款和第 6a 条(共同体内供货)的规定,该供应免增值税。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1a 款和第 6 条,免增值税出口供应。

Bankverbindung

公司 A
IBAN DE00 1000 0000 0000 0000 00
BIC DEUTDEFFXXX
柏林银行示例

公司 A
IBAN DE00 1000 0000 0000 0000 00
BIC DEUTDEFFXXX
柏林银行示例

德国企业在向境外国家/地区开具账单时,有哪些文件和报告要求?

总部位于德国且向海外开具账单的公司,需遵守特殊文件和报告要求。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增值税的正确处理和税务机关的透明度。需要注意的是,账单是寄往欧盟境内还是欧盟境外国家/地区,因为不同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要求不同。

欧盟境内

对于共同体内供货,德国公司有明确义务需要履行,以确保供应免增值税:

  • 他们必须证明接收方是一家企业。这可以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税号来完成。
  • 他们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货物已交付至其他欧盟国家/地区。这些文件可能以运输单或送货单的形式出现。

共同体内的服务供应也受类似要求约束。在账单上,德国企业必须使用接收方的增值税税号,并注明接收方需缴纳任何税款。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18a 条,所有共同体内销售也必须记录在汇总声明中,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提交的信息必须与增值税预申报表 (UStVA) 和年度增值税申报表相匹配。供应必须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才能免税。

欧盟境外

德国公司在向第三国交付时,如果想就其出口交付申请免税,也必须履行明确义务:

  • 出口文件很重要。德国公司必须验证,货物是否已从德国转移到非欧盟国家/地区。通常,这些文件包括海关确认的出口文件。
  • 账单还必须明确说明出口免税。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金融当局要求时,还可能需要出示付款证明。

在向非欧盟公司提供服务时,账单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注明该非欧盟公司的履行地位于第三国。

与非欧盟国家/地区的交易不要求提供汇总声明。然而,免税出口必须在增值税预申报表和年度增值税申报表中仔细申报。

为什么文件很重要

上述文件和声明不仅仅是形式。它们构成了利用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如果缺少出口文件或汇总声明未正确提交,可能导致销售被追溯征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违约利息和财务罚款。因此,根据《德国税法典》第 147 条,德国公司应系统地记录跨境交易,并将其所需的任何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向欧盟国家/地区和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 B2B 账单

向其他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

向非欧盟国家/地区开具账单

适用的法律框架

  • 商品供应:《欧盟增值税指令》,《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和第 6a 条
  • 服务供应:《德国增值税法》第 3a 条
  • 货物供应:《德国增值税法》第 6 条和第 4 条第 1a 款
  • 服务供应:《德国增值税法》第 3a (2) 条

增值税

通常不适用于向企业供应商品或服务(例如,对方缴税或免税供应)

通常不适用于向第三国供应商品或非应税服务供应

强制性账单信息

  •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14 条,所有强制性信息
  • 两家公司的增值税税号
  • 注明免税或对方缴税
  •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14 条,所有强制性信息
  • 适用时,请提供境外税号
  • 注明免税或不应征税

账单上的备注

  • “免税共同体内供货”
  • “任何应缴税款均由接收方承担。”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1a 款与第 6 条进行的免税出口供应”

免税要求

  • 两家公司的增值税税号
  • 将货物调运至其他欧盟国家/地区的证据
  • 汇总声明
  • 出口证明(例如海关文件)
  • 在适用情况下提供付款证明

文件要求

  • 共同体内供货证明文件
  • 提交给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的汇总性声明
  • 数据与增值税预申报表和年度增值税申报表一致

本文中的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不应被解释为法律或税务建议。Stripe 不保证或担保文章中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或时效性。您应该寻求在您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执业许可的合格律师或会计师的建议,以就您的特定情况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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