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R contract: What businesses in Germany need to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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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导言
  2. 是否必须签订民事合伙企业 (GbR) 合同?
  3. 书面民事合伙企业合同有哪些优势?
  4. 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1. 企业宗旨
    2. 管理
    3. 决策
    4. 出资
    5. 利润分配和留存
    6. 报酬
    7. 责任
    8. 退出合伙
    9. 解散

成立民事合伙企业后,合伙人首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我们需要合同吗?本文将帮助您了解是否需要民事合伙企业合同,以及合同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可能带来的优势。我们还将概述民事合伙企业合同中应包含的最重要元素。

本文内容

  • 是否必须签订民事合伙企业 (GbR) 合同?
  • 书面民事合伙企业合同有哪些优势?
  • 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是否必须签订民事合伙企业 (GbR) 合同?

民事合伙企业( 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或简称 GbR),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合作,以实现一个项目并追求共同商业利益的一种商业结构。小企业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合伙执业或合资企业都可以通过有限的行政手续成立民事合伙企业,该类企业不需要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其设立过程相对简单。

在法律上,民事合伙企业被视为纯粹基于合伙人的共同决定而成立。立法机关不要求民事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或公司章程,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但有一个例外:如果合伙人将不动产投入民事合伙企业,则必须签订合同(《德国民法典》第 311b 条)。如果无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则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705 至 740 条中规定的法律要求。但这些只是一般规定,只能提供有限的指导。

书面民事合伙企业合同有哪些优势?

尽管设立和经营民事合伙企业并不严格要求制定公司章程,但还是有充分的理由制定公司章程。与口头协议相比,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如果日后民事合伙企业内部出现争议,合同文件可以作为讨论的依据。如果不能参考书面文件,讨论就只能根据合伙人对任何协议的主观回忆进行。民事合伙企业合同的一个明显优势是有助于冲突管理——例如,如果民事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变更,或者涉及财务分配或代表权的问题时。签订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可以减少歧义和法律争议的风险。此外,有了明确的协议,即使民事合伙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也能确保商家继续顺利经营。

此外,民事合伙企业合同还有助于降低各合伙人的责任风险。与有限责任公司 (GmbH) 或类似的企业结构不同,民事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都要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他们的私人财产(《德国民法典》第 721 条)。这种责任是指民事合伙企业的所有公司债务和负债,以及由于合伙人的错误行为或决策失误给企业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一两个合伙人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也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使用公司章程来明确具体协议和责任,以尽量减少所有相关方的责任风险。例如,您可以考虑为单个合伙人设定个人责任限额。

理想情况下,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应符合合伙人的具体需求和目标。这包括规定决策流程或损益分配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假定所有合伙人出资份额相等,因此利润按比例平分。个人利润分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因此,制定公司章程可以确保更高的安全性和清晰度。

对外,签订书面的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可以向潜在的合作伙伴、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表明,企业是以专业的方式经营的。这可以提高民事合伙企业的可信度,增强对企业的信任。

民事合伙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看,民事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在起草民事合伙企业合同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度。然而,我们强烈建议包含一些特定内容:

企业宗旨

公司章程应明确说明合伙人通过其活动所追求的共同宗旨(《德国民法典》第 705 条)。理想情况下,企业宗旨应明确界定,不宜过宽或过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留有余地,以便将来稍微扩大或收缩业务活动。不建议使用诸如“销售各类产品”等非常笼统的描述。在公司章程中,企业宗旨的表述可以参考以下示例:

“为共同经营艺术品买卖业务,各签署方将设立一民事合伙企业 (GbR),公司名称为:Schmidt & Müller Art Dealers GbR。”

管理

民事合伙企业的管理由其合作伙伴共同承担。因此,所有决议和交易需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为了便于快速决策和日常运作,民事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通常会委托给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单笔交易的范围,并将其限制在可控金额内。这样,管理层就可以在约定的金额范围内独立行事,而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管理团队还可以对外代表企业及所有合伙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不同的管理模式:

“企业的管理和对外代表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

“合伙人共同享有管理和代表企业的权利。但在对外事务中,每位合伙人可单独代表企业。”

“企业的管理与对外代表由合伙人 Martina Müller 承担。”

决策

民事合伙企业合同还应规范企业的决策流程。《德国民法典》通常要求决策须一致通过,但这并不总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合伙人应慎重考虑决策是通过全体一致表决,还是通过多数票表决。此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以下两种表述:

“合伙人应通过决议对企业事务做出决定。每位合伙人拥有一票表决权。企业的决议须全体一致通过。”

“企业的决议以全体投票中简单多数通过。”

对于有四名或更多合伙人的企业,建议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在该会议上,合伙人可以分享有关民事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即将做出的任何决策的信息。关于会议的召开频率及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会议的理由和所作决议的具体安排,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出资

一般来说,《德国民法典》假定每位合伙人对民事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相等。法律未规定最低出资额。虽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本出资,但民事合伙企业也可以接受非货币出资,如实物出资、人脉或知识分享。合伙人的这些个人出资应在民事合伙企业合同中予以记录,尤其当出资差异较大时。这是因为利润分配与出资份额相关。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使用以下表述:

“Manuel Schmidt 向民事合伙企业出资 3,000 欧元现金和价值 2,500 欧元的技术设备。”

“Martina Müller 向民事合伙企业出资 1,000 欧元现金和价值 4,500 欧元的家具。”

利润分配和留存

假设合伙人对民事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相等,《德国民法典》规定利润与亏损也应按比例平分。但如果出资不等,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章程中按比例调整。可以使用如下表述:

“合伙人在企业中享有平等的份额,尤其是在损益方面。”

“合伙人 Manuel Schmidt 持有民事合伙企业 60% 的份额。合伙人 Martina Müller 持有民事合伙企业 40% 的份额。这尤其适用于企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

利润留存也可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例如,合伙人可以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利润留作储备金。

报酬

《德国民法典》对民事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报酬未作任何规定。合伙人的报酬主要通过利润分配来实现。对于无限期设立的民事合伙企业,利润每年分配一次。如果是有期限的民事合伙企业,则只有在民事合伙企业解散时才分配利润。不过,对于希望从民事合伙企业中获得资本的合伙人来说,还有另一种选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私人提款。合伙人只需确定报酬的金额和支付频率:

“无论企业盈亏如何,合伙人都应按月领取在民事合伙企业的工作报酬。合伙人 Manual Schmidt 每月领取 3,000 欧元。合伙人 Martina Müller 每月领取 3,500 欧元。”

责任

在民事合伙企业中,无法包含责任限制或排除单个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原则上,所有各方都负有同等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他们的私人资产。不过,通过在民事合伙企业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限,合伙人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损害,例如,因合伙人个人越权而造成的损害。民事合伙企业合同中的可包含如下表述:

“合伙人对民事合伙企业的对外义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对内,如果合伙人有轻微过失,则按持有份额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造成该损害的合伙人单独承担责任。”

此外,民事合伙企业合同还可以列出更改企业名称的规则该规则可在预先规定的条件发生时生效。例如,这可以是特定的收入目标。

退出合伙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723 条的规定,民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随时退出合伙,前提是该民事合伙企业是无限期的。对于有期限的民事合伙企业,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在期限结束前终止。例如,这可能包括其他合伙人之一的严重过失导致民事合伙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退出合伙可以避免个人损失。但是,这类退出合伙只有在不属于“不合时宜”的情况下才会被允许。例如,如果企业因合伙人突然退出合伙而遭受经济损失,该退出合伙将被视为“不合时宜”。公司章程中可包含如下表述:

“任何合伙人可提前六个月通知,选择在日历年
末退出合伙。”

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首次可退出合伙的日期。还应就通知期达成书面协议。此外,为慎重起见,还应确定应支付给退出合伙的合伙人的金额。

解散

解散民事合伙企业有多种原因:包括商家或其中一名合伙人破产。如果商家资不抵债,则必须申请标准破产程序。根据这些程序,民事合伙企业要么解散,要么重组并继续经营。如果出现其中一名合伙人个人破产的情境,则只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合伙企业才能由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

对于有期限的民事合伙企业,长期不履行或最终不履行经营目的也会导致解散。但是,如果合伙人希望在期限届满之前继续经营民事合伙企业,即使经营目的已实现,也可以继续经营。这一目标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

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民事合伙企业的经营也适用相同的原则。合伙人的死亡并不自动终止民事合伙企业,因为法律通常对此有规定。即使只有另一位合伙人可以管理企业,也适用此规定。在这种情境下,民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使用以下表述来说明这一点:

“如果合伙人死亡,民事合伙企业不会解散。如果死者的后代被指定为继承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死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将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逝者的继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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