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 (GmbH) 需承担多项纳税义务,盈利及利润分配即为需纳税的情形之一。本文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核算利润、需为利润缴纳哪些税费、利润的使用方式及分配条件,同时提供避免隐性利润分配的建议,以及公开利润分配需缴纳的税费相关信息。
本文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核算其利润?
- 有限责任公司需为利润缴纳哪些税费?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使用利润?
-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何时可以分配?
- 对利润分配征收哪些税费?
- 如何避免隐性利润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核算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 (GmbH) 的利润核算以商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该报表是依据《德国商法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商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通过损益表核算(参见《德国所得税法》 (EStG) 第 4 条和第 5 条),即将一个财年的所有收入与支出汇总并核对,编制成单一报表。
利润核算还需包含未收讫或未支付的盈利与亏损(如欠款账单),以及未支付的休假津贴或加班费。而存货通常无需计入损益表,除非存货价值因新的采购价格或货物贬值而发生变化。
如果收益超过支出,有限责任公司就实现了盈利。前几年的亏损可在规定额度内结转,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将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附注,如有必要还需包含管理层报告)提交至《德国联邦公报》发布。通常,提交截止日期为财年结束后 3 个月;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截止日期可延长至财年结束后 6 个月。发布后的年度财务报表可在商业登记簿中供第三方查询,其目的是让银行、债权人及潜在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
有限责任公司需为利润缴纳哪些税费?
对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征收的税主要有两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根据《德国企业税法》(KStG),全德国的企业税税率为 15%。例如,如果某有限责任公司创造了 10 万欧元的利润,那么它必须缴纳 1.5 万欧元的企业所得税。此外还需按企业所得税金额的 5.5% 缴纳团结附加税(即 825 欧元)。因此,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及团结附加税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从 10 万欧元利润中实际留存 84175 欧元。
德国无统一的营业税规定,税额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所在市/镇适用的营业税率,不同地区税率差异可能较大。例如,2023 年柏林的营业税率评估系数为 410%,而仅 50 公里外的勃兰登堡州措森镇 (Zossen) 评估系数为 270%。您可以德国工商大会 (DIHK) 官网查询 2023 年德国城市和市镇的营业税评估系数。
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乘以 3.5% 的基准税率,再乘以税率评估系数。例如,若某有限责任公司利润为 10 万欧元,假定适用的税率评估系数为 400%,则营业税计算如下:
100,000 × 0.035 × 4 = 14,000 欧元(营业税)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无商业经营活动,则无需缴纳营业税。例如,主要收入来源于自有房地产管理及租赁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能符合免税条件。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参阅我们的文章如何利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合理避税。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使用利润?
除上述税种外,根据利润的使用情况,还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征收其他税。这由股东共同决定。该决定必须记录在利润使用决议中。利润的使用有三种选择:
- 扣除税费后,利润可分配给股东。若无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利润分配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 利润可留存并结转至下一财年。结转利润可作为资本储备金,用于抵消未来的盈利或亏损。
- 利润可转入利润储备金。其核心作用与结转利润一致,即补充权益资本。但二者存在区别:结转利润可用于多种用途,而利润储备金通常指定特定用途(除补充权益资本或保障流动性外,也可能用于特定投资);此外,结转利润无需指定用途,也无需通过新决议,即可在次年进行分配,而利润储备金则不可。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何时可以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例如,资产负债表中需有足够的盈利记录。利润分配只有在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企业必须始终留存法定要求的储备金;此外,用于偿还债务的利润不得分配。
此外,利润分配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且需获得所有股东同意,相关决议可在股东大会上通过。
对利润分配征收哪些税费?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可适用两种不同的征税程序:按资本利得税征税或按股东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资本利得税税率为固定 25%,此外还需缴纳 5.5% 的团结附加税,部分情况下还需缴纳教会税。由于税务机关将利润分配归类为资本收益,因此除 1000 欧元免税额外,营销费用或债务利息不可从分配利润中扣除。在个别情况下,利润分配可免征资本利得税,例如员工参与利润分配时,员工可享受储蓄免税额度——2023 年起,单身人士免税额度为 1000 欧元,已婚夫妇为 2000 欧元。
利润分配的第二种计税方式为部分所得法 (TEV),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选择该方式替代资本利得税。能否适用部分所得法,除其他因素外,还取决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
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股比例达到 1% 即可适用部分所得法。采用该方式时,利润分配按股东个人所得税率计税,但仅对 60% 的分配金额征税(40% 分配金额免税),且营销费用可全额计入扣除项。
同时符合资本利得税与部分所得法适用条件的纳税人,应对比两种计税方式下的个人税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节税的方式。影响选择的关键因素包括所得税率及利润分配金额,但计税方式一旦确定,不可逐年变更——若选择部分所得法,需提交申请方可撤销该选择。
如何避免隐性利润分配
任何未确定的利润分配,均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利润使用决议方可进行。这与“无决议利润分配”及法定计税规则形成对比——此类“隐性利润分配”是不被允许的。隐性利润分配有时可能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隐性利润分配的例子包括:向董事总经理支付过高薪酬或过度加薪(薪酬水平应始终符合行业标准,且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利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由于薪酬从企业利润中扣除,会降低税负,因此合理范围内的薪酬扣除是允许的,但过高薪酬将被视为企图逃税。类似情形还包括提供不合理福利(如折扣或返利)、将企业车辆用于私人用途、为私人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或企业向股东提供无息贷款等。
若税务机关发现隐性利润分配,通常会启动税务审计;若嫌疑被证实,隐性分配的利润需补缴税费。因此,身兼股东与董事总经理双重身份的人员,尤其需要通过准确的会计核算,严格区分个人收入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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