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须获得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的书面许可,因其业务受《支付服务监管法》 (ZAG) 规制。企业尤需通过审慎自查确认是否适用该法。若属管辖范围却未获许可,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及重大经济处罚。本文将阐释《支付服务监管法》的法律内涵、适用对象、受管辖及豁免的支付服务类型,并重点探讨金融汇付与礼品卡支付交易中的合规要点。
本文内容
- 何为《支付服务监管法》 (ZAG)?
- 《支付服务监管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支付服务监管法》涵盖哪些支付服务?
- 企业开展金融汇付业务的注意事项
- 不适用《支付服务监管法》的支付交易类型
- 企业进行礼品卡支付交易的注意事项
何为《支付服务监管法》 (ZAG)?
《支付服务监管法》是德国的一项法律,旨在使支付服务提供商与机构能够提供支付服务。原本,这一业务领域仅限于传统银行。得益于《支付服务监管法》,所有提供商业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均可获准提供此类服务。由此产生了若干权利与义务应受《支付服务监管法》监管,其中还包括须获得 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颁发的许可。
《支付服务监管法》的出台旨在推动并强化对德国支付服务的监管,该法案是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在德国的国内立法转化。《支付服务监管法》的立法渊源可追溯至第一部《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简称 PSD)。2007 年首次颁布的 PSD 指令,旨在为欧洲各地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跨境服务创建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2009 年,德国通过《支付服务实施法》(亦称《关于实施支付服务指令监管规定的法案》),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通过此次立法改革,支票账户业务、资金转账业务与信用卡业务从需特许经营的银行业务清单中移除。实质上,从此时起,银行不再是唯一能够提供这些支付服务的机构。
然而仅过去数年,欧洲支付指令就亟待更新。随着数字化浪潮的兴起,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与新型商业模式需纳入法律框架。为此,欧盟于 2015 年颁布了第二版 《支付服务指令》(PSD2) 。该指令提出了一系列新规,旨在提升欧洲市场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并通过扩展支付服务范围促进市场竞争。PSD2 同样需要转化为德国国内法:2018 年 1 月生效的《支付服务监管法(第二版)》至今仍然有效,该法案亦称为《第二支付服务指令实施法》。
《支付服务监管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据该法第 1 条第 1 款之规定,《支付服务监管法》同时适用于支付机构与支付服务提供商。前者指所有提供商业化支付服务的企业。只要持续运营特定时段且以盈利为目的,即视作商业化服务。此类支付服务即使仅作为金融领域外主营业务的辅助活动,仍须受 ZAG 规制。
支付服务提供商 (PSP) 包括所有电子货币机构、CRR 信贷机构及支付机构,同时涵盖欧洲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及其他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当其以非货币当局身份提供支付服务时)。此外还包括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市政当局及市镇联合体,以及联邦或州行政主管机关。言下之意,也涉及公债管理机构、社会保障机构与联邦就业局——前提是这些机构在非行使主权职能范围内提供支付服务。
要理解支付服务的基本概念,可设想一个三方关系模型:任何支付服务均涉及付款人、收款人及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核心职能是协助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资金。
《支付服务监管法》涵盖哪些支付服务?
据《支付服务监管法》第 1 条第 1 款之规定,以下支付服务纳入监管范围,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存款业务: 支持向支付账户存入现金的服务,及维护支付账户所需的一切操作。
- 提款业务: 支持从支付账户提取现金的服务,及维护支付账户所需的一切操作。
- 直接借记业务: 直接借记业务:通过直接借记方式向用户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账户发起的支付交易。
- 支付卡业务: 通过支付卡向用户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账户发起的支付交易。
- 转账业务:_ 通过银行信用转账方式向用户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账户发起的支付交易。
- 信用支付业务: 基于支付服务用户信用额度完成的支付交易(参见《支付服务监管法》第 3 条第 4 款)。
- 收单业务: 支付工具的发行,及支付交易的受理与计费。
- 汇款业务: 以付款人、收款人或其代理支付服务提供商名义进行的资金转移服务,该服务无需开立支付账户。
- 支付发起服务: 根据用户指令,针对在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处持有的支付账户发起支付指令的服务。
- 账户信息服务:_ 向账户持有人提供其在一个或多个支付服务提供商处开立的支付账户信息的服务。
示例:Lieferheld 案
《支付服务监管法》对支付服务的定义十分宽泛,因此许多非金融服务企业同样受到规制。典型案例如现已更名并停止运营的外送服务平台 "Lieferheld"。科隆地方法院将这家食品饮料中介机构定性为"支付机构",理由是:该平台经认定提供了资金汇付服务,因客户支付的款项大部分会转移至餐饮企业。据此,Lieferheld 必须受《支付服务监管法》约束,且需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的经营许可。
企业开展金融汇付业务的注意事项
科隆地方法院作出的 "Lieferheld 案判决" 堪称提供金融汇付业务的典型范例,各企业应充分汲取其警示教训。存疑情况下,几乎所有涉及第三方资金转移的商业模式都受《支付服务监管法》规制,因而需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许可。这不仅适用于外卖配送服务,同样涵盖所有其他类型的配送服务。在多数情况下,互联网商城、平台型商业模式或职业中介机构也须受该法管辖。因此,企业应格外注意核查自身是否提供金融汇付服务,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会对企业开展独立核查,以评估其是否从事金融汇付业务。即便该联邦机构未主动采取行动,企业仍可能纳入监管视野。Lieferheld 就曾遭商业模式相似的竞争对手起诉——该竞争对手自身已获得许可,并以Lieferheld 未取得相应许可为由指控其违反竞争法。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为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往往会主动要求同行遵守金融监管要求,违规行为通常被直接向 BaFin 举报。
示例:信托机构、催收公司及保理企业
信托服务若涉及资金收付与转移,即可被认定为金融汇付业务。催收机构的所有追债活动同样适用此原则。根据 BaFin 现行监管标准,仅追缴特定未偿债权(如税款欠缴、医疗账单、贷款偿还等)暂不纳入《支付服务监管法》管辖范围。保理业务至少在经济实质侧重于支付结算而非融资服务的情况下,亦视作金融汇付形式。
不适用《支付服务监管法》的支付交易类型
根据该法第 2 条之规定,以下支付业务不视作支付服务,因此无需经营许可即可提供:
- 直接现金支付
- 通过商业代理机构或商业现金运输的中央监管机构进行的支付交易
- 现金返还流程(例如,在超市现金取款)
- 现金兑换交易
- 基于礼品卡、支票、汇票、旅行支票或纸质邮政汇票的支付交易
- 支付或证券结算系统内的支付交易
- 与证券资产服务相关的支付交易
- 提供有关支付服务的技术支撑服务
- 有限网络或限定产品范围内的支付系统,以及用于社会或税务目的的支付工具
- 通过电子通信网络/服务进行的支付交易
- 集团/内部支付交易
- 现金取款服务
- 作为慈善活动组成部分的现金接收与转账
企业进行礼品卡支付交易的注意事项
礼品卡作为常见支付工具,其通过有限网络(即网络支付系统)完成的支付交易对众多企业具有特殊监管意义。该规则尤其适用于仅由发卡企业自用的礼品卡、客户卡或燃油卡。此外,食堂、体育场馆、度假园区及大学校园等场景使用的支付卡,均属于网络支付系统范畴。
此外,用于购买车票的公共交通卡同样符合该定义。根据《支付服务监管法》,此类支付卡交易不构成支付服务,因此无需获得 BaFin 许可。企业虽可援引此项豁免,但需逐案审查该卡片是否严格限定于封闭网络——许多情况下,无需许可的业务与许可业务之间存在微妙界限。
如需了解《支付服务监管法》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发布的相关信息表 或直接联系销售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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