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拥有约 682,000 人和超过 45,000 家企业。尽管它是欧盟中较小的成员国之一,但该大公国对德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市场,拥有许多潜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但在进行国际销售时,他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市场机会。他们还需要考虑增值税 (VAT)。Invoicing 规则因企业是提供商品还是服务,以及是向其他企业还是消费者销售而异。
在本文中,您将了解德国企业必须何时在向卢森堡开具的账单上注明增值税,以及 B2B (B2B) 和 B2C (B2C) 销售之间有何区别。我们还将解释 One Stop Shop (OSS) 的角色,以及您如何自动化您的 invoicing。
关键要点
- 向卢森堡开具的账单上显示的增值税取决于供应类型,以及客户是企业还是消费者。
- 商品的 B2B 供应可能有资格作为零税率的共同体内商品供应,而服务的供应通常受反向征收程序的约束。
- 商品的 B2C 供应通常属于目的地原则,这意味着可能需要在私人客户所在的国家/地区缴纳增值税。
- 某些跨境 B2C 销售受全欧盟 10,000 欧元收入阈值的限制。其范围涵盖共同体内远程销售和特定服务。
- OSS 允许德国企业通过联邦中央税务局 (BZSt) 报告并缴纳在某些跨境 B2C 销售中应向卢森堡缴纳的任何增值税。
向卢森堡开具的账单何时必须包含增值税?
德国和欧盟增值税法规定了向卢森堡开具的账单何时必须包含增值税。主要标准是供应的性质、供应地,以及买方是企业还是消费者。
企业 (B2B) 与消费者 (B2C)
德国增值税通常不适用于欧盟内企业之间的国际服务供应。商品供应可以作为零税率共同体内供应。相反,许多 B2B 服务的供应地是卢森堡企业的总部,因此适用反向征收程序。其他类型的供应可能受关于征税和供应地的特殊附加规则的约束。
相比之下,开给消费者的账单通常包含德国或卢森堡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主要取决于卖方是提供商品还是服务,以及销售的应税地点。某些供应受特定的欧盟法规管辖。
商品供应与服务供应
增值税处理取决于买方类型和供应性质。商品和服务的法规有所不同。某些服务还受特殊的增值税规则管辖。这些包括电子服务或与房地产相关的工程。因此,德国企业在开具账单前需要检查每种情况适用的规则。
向卢森堡企业开具账单时的注意事项
从德国向卢森堡企业开具账单时,首先要记住的是每张账单必须包含 《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14 条第 4 款规定的所有强制性详细信息。这特别包括:
- 提供商品或服务公司的全名及地址
- 产品或服务接收方的全名和地址
- 账单的开具日期
- 交付或其他服务的日期(即履约期间)
- 税务局发给卖方的税号或 BZSt 发出的增值税识别号(增值税税号)
- 连续且唯一的发票编号
- 交付物品的数量和类型,或提供的服务范围和类型
- 费用(净额)
- 适用的税率及应缴税款金额
欧盟内跨境 B2B 交易通常需要额外信息。例如,针对共同体内销售的账单必须标明德国卖方和卢森堡买方的增值税税号。此外,如果不收取德国增值税,则账单需要相应的说明。
共同体内商品供应的零税率
欧盟企业之间的跨境商品和产品供应被称为共同体内商品供应。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4 条第 1 项以及《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6a 条,共同体内商品供应是零税率的,即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德国企业在向卢森堡的企业就交付商品开具账单时,无需注明德国增值税。
要有资格获得零税率,商品必须实际进入卢森堡,并且收件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增值税税号。
服务的反向征收
德国企业在为卢森堡的企业提供服务的账单上也无需注明德国增值税。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条第 2 款,收件人所在地原则管辖欧盟内向企业提供的服务。根据该规定,供应地是买方开展业务的地方。
在这些情况下,将使用反向征收程序。这意味着是由卢森堡买方而不是德国卖方负责缴纳增值税。因此,账单不会注明德国增值税。相反,它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关于税收责任转移的说明:“Steuerschuldnerschaft des Leistungsempfängers”(英文为:“Reverse charge applies”)。
有一些例外情况。《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至 3g 条包含关于确定某些服务供应地的特殊规定。示例包括与房地产相关的服务、客运服务、文化或体育活动以及短期车辆租赁。
向卢森堡消费者开具账单时的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开具账单对于 B2C 销售的强制性低于 B2B 销售。销售类型和适用的开具账单要求决定了是否需要账单及其必须包含的信息。根据规定,欧盟法律不要求对通过欧盟 OSS 申报的共同体内远程销售开具账单。对于已开具账单的销售,相应的账单必须包含《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14 条第 4 款规定的强制性详细信息。同样,在这里,供应的性质和地点决定了账单上需要包含哪些增值税。
共同体内远程销售
如果德国企业向卢森堡的消费者发运商品,这可能构成《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c 条第 1 款意义上的共同体内远程销售。根据规定,这些交易受目的地原则管辖。因此,供应地是交付或发运结束时商品所在的地方。
例如,如果商品从德国发运给卢森堡的消费者,根据目的地原则,该销售在卢森堡应税。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企业需要收取卢森堡增值税。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18j 条,只要满足法定的资格标准,企业就可以使用 OSS 来处理这些供应的增值税。
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适用不同的规则。确定供应地的第一个标准是服务类型。许多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受《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条一般规定的管辖。根据这些规定,供应地通常是卖方所在地,这意味着德国增值税适用于德国企业提供的服务。
相比之下,《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条对某些服务包含特定规则,特别是电信、广播和电视,以及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条第 5 款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对于此类服务,供应地通常是消费者居住或通常居住的地方。因此,如果德国企业向卢森堡的消费者提供其中一项服务,则可能需要缴纳卢森堡增值税。
10,000 欧元收入起征点
德国增值税法对欧盟内针对消费者的某些国际销售提供了一项简化规定。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c 条第 4 款和第 3a 条第 5 款,适用 10,000 欧元的欧盟范围起征点。该限制并非仅适用于在卢森堡与消费者产生的收入。相反,它指的是从相关共同体内远程销售和向其他欧盟成员国消费者提供的特定跨境服务中产生的总额。
原则上,只要在上一个或当前日历年的总销售额不超过 10,000 欧元,相应的销售额仍在其企业总部所在国应税。在这种情况下,将商品发运到卢森堡时,德国增值税仍然适用。如果企业超过 10,000 欧元的限制,则无法享受此简化。超过该金额后,目的地原则将适用于共同体内远程销售。对于《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3a 条第 5 款列出的服务,供应地也是消费者的惯常居所。
德国企业可以选择退出 10,000 欧元的起征点。如果这样做,他们必须直接根据目的地国家的法规或适用的供应地规则对这些交易征税。该选择在至少两个日历年内具有约束力。
OSS 如何用于对卢森堡的销售?
根据《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18j 条,OSS 使德国企业更容易缴纳向其他欧盟成员国消费者进行符合条件的国际销售时应缴的增值税。企业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单独注册增值税,而是可以通过 BZSt 集中申报并缴纳相关销售的增值税。
对于向卢森堡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某些服务,OSS 对超过 10,000 欧元起征点并因此需要缴纳卢森堡增值税的企业可能特别有用。然后,这些企业可以开具包含卢森堡增值税的账单,并通过 OSS 申报相应的销售额。
尽管如此,OSS 并不能替代对增值税实际应缴地点的彻底审查。企业首先需要根据适用的征税和供应地规则确定其交易的应税地点。之后,他们可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欠缴的增值税可以通过 OSS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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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卢森堡开具账单的常见问题解答
本文中的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不应被解释为法律或税务建议。Stripe 不保证或担保文章中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或时效性。您应该寻求在您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执业许可的合格律师或会计师的建议,以就您的特定情况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