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商家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VAT) 的义务取决于其所采用的征税方式。本文将说明两种可供选择的征税方式:权责发生制征税和现金制征税,同时分析各类方式对商家利弊的影响,并阐明商家变更征税方式所需满足的条件。
本文内容
-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征税和现金制征税?
- 权责发生制与现金制征税的优势
- 哪些征税适用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商家?
- 有哪些特殊情况?
- 如何申请各类征税方式?
- 如何从权责发生制征税转为现金制征税?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征税和现金制征税?
在德国,商家必须根据权责发生制征税(《增值税法》UStG 第 16 条)或现金制征税(《增值税法》UStG 第 20 条)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两种方式均按法定税率计税。
在权责发生制下,商家一旦出具发票,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也必须立即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金制下,商家只有在客户实际支付发票后才需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因此,现金制征税在此具有明显优势,因为企业无需预缴增值税。
以下通过两个实例来说明不同类型的征税方式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权责发生制征税示例:
- 5 月 15 日,您向客户开具了一张 1,000 欧元外加 190 欧元增值税的发票。
- 根据发票日期,您需为 5 月份支付 190 欧元的增值税。
- 如果您没有为增值税预申报申请永久性延期,那么即使客户尚未付款,您也必须在 6 月 10 日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向税务局申报并缴纳该笔增值税。
现金制征税示例:
- 5 月 15 日,您向客户开具了一张 1,000 欧元外加 190 欧元增值税的发票。
- 您在收到客户付款后才需缴纳增值税。
- 如果您的客户在 5 月付款,您就需要在 6 月 10 日缴纳增值税(这与权责发生制下的处理方式相同)。然而,如果客户直到下个月(6 月)才付款,那么增值税也相应延迟一个月缴纳。因此,与权责发生制不同,您无需预缴增值税。
权责发生制与现金制征税的优势
商家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现金制方式缴纳增值税,将直接影响资金流动性。采用现金制征税时,企业资金调度灵活性更高,因为无需提前数周预缴增值税税款——这一优势在处理大批量订单或大额资金时尤为明显。但需注意:若客户延迟付款,可能很快会引发流动性问题,特别是当多个客户在同一月份出现付款延迟时。
权责发生制征税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即需缴纳。这意味着即使客户未支付发票(及对应的增值税),企业也不会产生税款滞纳。
对于资本缓冲通常较小的群体——例如初创公司、小规模创业者及自由职业者而言,现金制征税的负担更轻。若小型企业遇到客户延迟付款时无需向税务局预缴增值税,将显著改善其现金流。因此,现金制征税对中小型企业 (SME) 尤为有利,可帮助其避免流动性瓶颈(只要符合适用该征税方式的基本标准)。相关标准说明如下。
哪些征税适用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商家?
德国商家若需提交增值税预申报表,通常适用权责发生制征税。但以下三类企业可申请现金制征税:
- 自由职业者(利润通过盈余计算确定,德语:Einnahmen-Überschuss-Rechnung, EÜR)
- 年收入低于 600,000 欧元或年利润低于 60,000 欧元(根据《德国财政法典》第 148 条免于会计核算)的个体经营者及民法合伙公司 (GbR)
- 年收入低于 500,000 欧元但需记账的公司(含 GmbH、OHG、UG 等企业形式)
年收入超过 600,000 欧元或年利润超过 60,000 欧元的企业需强制适用权责发生制征税,且不可选择现金制征税。
与商人不同,自由职业者无需申报其经营活动,因此可在提交首份增值税预申报表时直接适用现金制征税,而无需事先申请税务局的批准。
有哪些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特殊规则适用于商家的权责发生制征税或现金制征税评估。以下是最常见的两种情况:
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商家
如果一家商家拥有多家公司,则必须将所有商家的营业额合并计算以确定总营业额。唯有当总营业额未超过 600,000 欧元门槛时,方可采用现金制征税——无论各商家的业务活动是否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与计算所得税时不同,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包含属于该商家的所有公司。
有额外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如果一名经营者同时拥有自由职业收入和商业收入,则可对其分别适用现金制征税和权责发生制征税。其收入需分别估算,增值税也需分别缴纳:自由职业活动适用现金制征税,而商业活动适用权责发生制征税(前提是其年营业额超过 600,000 欧元或年利润超过 60,000 欧元)。
若其他收入未超过 600,000 欧元的门槛,自由职业者应为所有收入申请适用现金制征税。提交申请时,应声明除自由职业收入外还存在其他收入。在此情况下,税务局在计算时将不会把自由职业收入计入其中。
如何申请各类征税方式?
如果您是商家的创始人,您可以在完成税务登记问卷设立商家时,选择并申请征税方式。若您在经营过程中,最初选择的征税方式适用条件发生变化,后续也可申请更改。例如,若您当前采用权责发生制征税,而您的年利润仍低于 60,000 欧元的收入门槛,即可申请改为现金制征税。您可随时申请变更,无需提前通知。只需向税务局致函说明以下信息:
- 您的税号
- 现金制征税的生效日期
- 最近一期税务评估通知单(作为年收入或年利润总额的证明)
若您符合条件且总收入或利润低于规定起征点,税务局不得拒绝您的申请。一经税务局批准,您即可改用现金制征税。
税务局在何种情况下可撤销现金制征税?
若税务局已批准采用现金制征税,该批准持续有效直至被撤销。唯有当批准时符合的现金制征税标准不再满足时,税务局方可撤销批准。若税务局在处理纳税申报或税务审计时发现上一自然年度收入超过 600,000 欧元,则可撤销先前授予的批准——但仅对未来生效(即从下一个日历年度开始时生效)。
只有在商家故意向税务局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下,税务局才有可能追溯撤销其征税方式认定。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将立即按权责发生制的税率规定被征税,且必须在下一期增值税预申报表中申报所有未支付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这类情况可能发生在现金制征税方式下)。
如何从权责发生制征税转为现金制征税?
若您的商家在成立时自行选择或经税务局评估后适用权责发生制征税,未来仍可变更征税方式。当您的年收入降至税务局规定的起征点以下时,即可从权责发生制征税转为现金制征税。您可向当地税务局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按新的征税方式提交下一期增值税预申报表。
然而,由于权责发生制征税与现金制征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同,企业需确保收入既不被重复记录也不被遗漏。若在提交增值税预申报表时未能明确征税方式转换的具体时点,可能因误按两种征税方式登记同一张发票的增值税额,导致同一笔增值税被重复申报。需注意:所有收入最终仅可课税一次。
当从权责发生制征税转为现金制征税(或反向转换)时,相关申报数据后续不得更正。例如,因重复申报而向税务局超额缴纳的增值税款将无法退回。因此,建议企业在变更征税方式时,单独编制一份“已申报增值税发票清单”,列明转换时点前已在增值税预申报表中申报的所有发票。通过该方式,可确保不同征税方式间的平稳过渡。
您还可使用会计账户程序,以便更便捷地在两种征税方式间切换。该程序能清晰呈现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管理概览,并更轻松地将所有发票与对应付款记录及应缴增值税进行匹配。
本文中的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不应被解释为法律或税务建议。Stripe 不保证或担保文章中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或时效性。您应该寻求在您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执业许可的合格律师或会计师的建议,以就您的特定情况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