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而言,确定他们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缴款非常重要。若对该身份的判定出现失误,企业要么会多缴社保费,要么后续需承担未缴部分的补缴责任——这两种情况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障相关话题及需缴纳社保费的岗位展开探讨,同时还将说明:判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否需缴纳社保费的标准是什么、存在哪些例外情形,以及身份判定失误会导致哪些后果。
本文内容
- 什么是社会保障?哪些就业形式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
- 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标准是什么?
- 资本存量必须达到多少才能确保豁免社会保障?
- 错误评估总经理的社会保障缴款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 养老保险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什么是社会保障?哪些就业形式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
作为社会安全网的重要基石,社会保障在人们遇到紧急情况、生病或失业、发生意外或年老需要照顾时给予帮助。在德国,目前有超过 90% 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根据法律依据《社会法典第四卷》 (SGB IV),社会保障包括五个核心要素: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业保险和法定意外保险。
任何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雇佣关系均被指定为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雇佣关系。是否参保取决于每个雇员各自的有偿就业情况。一般来说,“就业”须缴纳社会保障费。根据 SGB IV 第 7 条,这包括任何非独立工作,尤其是雇佣关系中的非独立工作。因此,从属就业、受薪和雇员关系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职业培训、学习和实习也包括在内。
通常情况下,自雇活动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但也有例外,包括艺术家、手工艺人和农民。由于存在大量的例外情况和特殊规定,要评估某项活动是属于就业还是自雇并非易事。这一点应始终详细核实。为了有把握地确定一个人的就业状态,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第 7a 条的规定,向德国养老保险协会的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状态确定手续。更多信息请访问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网站。如果是个人,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确定个人的就业状态。如果出现争议,则由社会法庭负责。
关于短期工、迷你工和中型工的缴费金额细分、适用岗位及相关法规的详细分类,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德国需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工作》。
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标准是什么?
除股东大会外,总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个法人机构。若未设立一名或多名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因为总经理负责企业运营并对外代表公司。尽管总经理在公司中拥有重大影响力,但他们同时也属于公司雇员。因此,与其他雇员一样,总经理通常也需缴纳社会保障费。
不过,如果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这一原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判断的关键问题是,这种股本是否对企业有决定性影响,以至于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对总经理下达指令。这里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总经理和控股总经理。非控股总经理的股本比例较低,因此对企业的任何个人影响都是有限的。在此类情况下,董事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费。控股总经理的股本比例足够大,以至于他们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控股总经理不承担社会保障费缴纳义务。
判断总经理应归类为控股总经理还是非控股总经理,其依据完全取决于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标准及合同关系,其中持股情况尤为关键。例如,不能仅因某总经理凭借密切的非正式关系或深厚的专业知识实际独自掌控公司运营,就豁免其社会保障缴款义务。2012 年,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已推翻了这一“身心主导”原则。那些(理论上)可随时变更的、无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再作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否为控股董事的依据。除持股情况(详见下文)外,以下证据也可用于判断董事是否负有社会保障缴款义务。
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证据(非控股总经理)
- 隶属于他人或多名总经理的职责分配
- 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工作组织安排
- 固定年薪
- 商定的年假
- 商定的非竞争条款
- 商定的加班费
- 商定在生病时继续发放工资和雇主津贴
- 为总经理的利益办理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
- 禁止自营交易
豁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证据(控股总经理)
- 企业指导权和独家代表权
- 对企业结构和商业政策的影响
- 自由安排工作的地点、时间、期限和范围
- 与绩效挂钩的薪酬
- 提供担保
- 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 关于未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导权的非正式审议
- 豁免禁止自营交易
资本存量必须达到多少才能确保豁免社会保障?
总经理持股是否会导致豁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主要取决于持股的程度。下表列出了最重要的准则:
股本范围
|
社保缴款是强制性的吗?
|
---|---|
100% |
否。 |
超过 50% |
否。 |
50% |
否。 |
不到 50%,拥有具有否决权的少数股权 |
否。 |
不到 50%,没有具有否决权的少数股权 |
是。 |
不参与 |
是。 |
错误评估总经理的社会保障缴款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若对总经理的社会保障保障缴款义务判定失误,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有限责任公司本应依法为总经理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却因判定失误未履行该义务。在此情况下,作为雇主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承担未缴费用的补缴责任,而这往往会给公司带来高昂成本。第二种情形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需为总经理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情况下,却因判定失误进行了缴纳。此时,公司会因不必要的支出遭受经济损失。不过,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时效期内,将误缴的费用退还给公司。
养老保险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即使总经理符合豁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相关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仍有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这影响到“类似雇员”的自雇个人,他们并不经常雇用应承担保险义务的雇员,或者基本上只长期为一个客户工作(参见 SGB VI 第 2(9) 条)。当某项工作活动产生的营业额占全年总营业额的 5/6 时,该工作活动即成为基本活动。个人项目可以豁免此规定。对于这类情况,基本活动的参照期延长至三年。
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旨在保护被立法者认为特别需要保护的企业所有者。不过,也可以申请长达三年的缴费豁免。初创公司以及首次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自雇人士可以利用这一特殊规定,他们需在年满 58 岁时首次购买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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